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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参与微信传销、保护员工安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1来源:304.cam永利集团

关于禁止参与微信传销、保护员工安全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近年来,微商作为新兴的网络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朋友圈”这一原本私密的社交圈因为大量微信商家的存在演变成了“广告圈”和“购物圈”,微商已成为一大主流营销方式。然而,在微商带给公众购物方便、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不少不法分子打着微信营销的旗号,以盈利为幌子利用微信大肆进行传销活动,为严密防范非法微信传销活动向公司渗透,确保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切实做好防止员工误入微信传销活动。结合实际,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和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信传销的特点

(一)具有较强的迷惑性、隐蔽性。近年来,随着“打传规直”持续深入开展,人们对传统传销的防范意识逐渐增强。而微商经营活动几乎是在半开放的网络社交平台上展开,好友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度,对于不同来源的信息,用户一般无法直接辨别真伪。传销人员充分利用微信用户对朋友圈的高信任度,伪装成正规分销商或直销商在朋友圈“推广和销售商品”,引起微信好友关注后再进一步诱导使其成为会员,具有极强的迷惑性、隐蔽性,很容易让人放松警惕。

(二)运行成本低、“洗脑”形式新颖。微信传销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新型电商模式,但其通过发展下线牟取暴利的传销实质并未改变。微商传销不需要活动场地、不集中上课,甚至不需要与下线见面,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通过微信就可随时发送所谓的“心灵鸡汤”、“励志故事”、“产品宣传广告”等具有心理暗示的信息用于灌输传销理念,很容易对毫无戒备的参与者成功“洗脑”。

(三)个体受骗金额小、总体数量大。传统传销单个受害人可能被骗几千、几万元甚至更高金额,而微商传销个体受骗金额可能只有几百上千元,有的仅仅只有几十元。即使受害人意识到上当受骗,因金额较少,往往也不会选择依法维权。同时,微信用户数量巨大,朋友圈信息传播速度快,直接导致微信传销涉案总金额数量较大。

(四)微信传销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微信社交关系较为稳定、持续,传销人员伪装成微商,利用微信向消费者灌输某种理念具有显著优势。即便传销账号被他人举报或被执法机关查封,不法分子也可以换一个账号继续从事传销活动。由此可见,微信传销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而这种持续性可能导致普通微信用户因为错误的认识或受到利益诱导自愿成为传销参与者。

(五)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宽量大。微信平台具有极强的聚群效应,微信消息推送均为免费,操作快捷简便,在朋友圈或微信群发送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在微信上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圈子,朋友圈、同学圈、亲戚圈等,大圈套小圈,一人发布多人、多圈传播,这种群体传播促使微信传销传播迅速、辐射面宽量大。

二、防止员工误入微信传销活动的对策

(一)增强防止员工误入微信传销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微信传销活动在高校已经显现,不能视而不见,防止员工误入微信传销活动,前提是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目的是为高校员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校园氛围,各学院要加强宣传引导,使员工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严重危害,帮助员工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微信传销活动。

(二)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防止误入微信传销活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各学院要通过召开班会、座谈会、组织专题展览等多种形式,让员工了解微信传销的危害、防范微信传销的基础知识及打击传销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引导员工增强识别微信传销的能力,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增强防范和抵御微信传销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校园员工安全管理,防止微信传销向员工渗透

1、各学院、各部门要把防范微信传销活动同“平安校园”与“和谐校园”的创建以及加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结合起来,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和每个环节。

2、各学院、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员工参与微信传销活动,要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的教育、引导作用,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深入员工班级、宿舍,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动态,一旦发现员工有参与传销的苗头,要及时教育阻止。

3、各学院、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员工方面的优势,引导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把抵御微信传销的客观要求内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4、各学院、各部门要针对员工开展社会实践、联系工作等重点时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法,加强对外出实习、实践员工、毕业班员工等重点员工群体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5、要做好参加过或正在参与微信传销活动员工的教育、疏导和安抚工作,消除不良影响和隐患。对极少数不服从教育管理,多次参加微信传销活动或在微信传销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员工,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党委学工部·员工处

 2016年3月21